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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把增值税确立为主体税种是此次改革中流转税科学优化的一个结果。但是,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对企业新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不得抵扣。当初选择这一类型的增值税时,我国正处于市场放开的初级阶段,国内的各种需求蓬勃发展,从而引发了大范围、无规划的投资热潮,通胀隐患愈益明显。为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缓解这一局面,我国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1996年开始实行“软着陆”后,当初的投资狂热现象已经成为过去,但是调控过热经济形势的宏观手段却没有随之成为过去式,而是继续保留并运行至今。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本身所具有的周期性波动的特征以及各种宏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后来的经济则呈现出完全相反的疲软态势:物价低迷、失业增加、民间投资乏力等。在这样的宏观经济环境下,生产型增值税抑止投资的功能只能使本已低迷的市场状态再次走低,显然生产型增值税已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充分说明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增值税的三种基本类型的对比以及我国当初所选择的生产型增值税与当时经济环境的相适应状况的分析,来证明税种的选择应该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应该以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目标。经过上述理论陈述之后,本文通过分析增值税对已经变化了的经济形势的不利影响,从宏观方面说明该增值税模式与我国经济环境整体的不适应性;通过分析这一增值税模式对我国市场化的企业财务决策行为的影响,进一步从实证方面论证生产型增值税对我国经济的自主启动和企业投资意愿的制约倾向,并以此对比于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投资行为的鼓励作用,进而从量化的角度显示出当前生产型增值税与我国经济的不协调性。最后,对我国当前有关增值税改革的最新政策选择进行解读。本年度初我国东北部原有的老工业基地拟率先进行增值税的试点改革工作,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是我国增值税实施全面改革的一个信号。本文对这一适时的改革举措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增值税未来的可能走势进行了分析、预测,并提出了相关税种完善的建议。我的结论是:当前的增值税模式必须进行适时的转型,这不仅是对当前税制结构的优化,而且对于鼓励国内企业的投资热情、真正拉动国内的物资需求,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来说,都不啻于一步必然选择。而且从最新的改革动向来看,我国在增值税改革方面已经开始从理论向实际转变,这对于我国经济的加速发展,将会有更大的激励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增值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与营业税有交叉、本年度有所抬头的局部地区和行业的通胀隐患等具体情况,使得我国的增值税改革必须慎重、细致,使之平稳过渡,最终实现税种优化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