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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在不断进步,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不和谐因素,其中民意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已经慢慢凸显,特别是随着微博、博客等新兴网络平台的发展,二者的关系变得尤为突出,民意不当干预司法无疑极大的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对民意干预司法进行法理分析对于降低民意对司法的消极影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着眼于中国社会现实和司法现状,站在法理学的高度,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原则,澄清了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索出民意与司法整合的机制,通过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制度建构,通过程序化机制运作来实现民意与司法的沟通与协调,使民意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进入到司法运作过程中来,使得民意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活动,通过民意表达的合法化与正当化,达到民意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使民意在社会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本文的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部分为民意与司法概述。要想实现民意对司法的正当干预必须先分析民意和司法的基本概念,这是前提和基础。在这部分,首先充分分析了中国古代及国外关于民意的阐述,提出了自己对于民意的看法,然后提出了民意的特点,同时结合文章所述提出了民意的本质,最后提出了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第二部分为民意干预司法的涵义和类型。民意干预司法的类型在当前国内外学者的论述中少有甚至少有提及,是笔者根据自己分析提出的涵义与分类。在这部分,先分析了民意干预司法的类型,然后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提出民意干预司法的类型。第三部分为民意干预司法的利弊分析。根据第二部分可知,民意干预司法不仅包括民意对司法的正当干预也包括民意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因此民意干预司法是既有利也有弊的。在这部分,分析了民意干预司法的益处包括弥补法律不足、克服司法形式主义不足等三个方面,而民意干预司法的弊端包括影响司法独立、有损司法权威等三个方面。第四部分为民意干预司法的法律控制。前文分析了民意干预司法的一些基本理论,但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是通过对基本理论的分析得出民意与司法实现和谐的路径,这部分也是文章的最主要部分。在这部分,首先提出了法律控制的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有法治、法律至上、司法独立等四个原则。然后提出了法律控制的程序设计:民意的调查收集制度,民意的吸纳机制以及民意的疏导机制。最后提出了法律控制的具体路径,包括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量刑规范化改革等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