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推进,隐私权受到的威胁日益增加,与此同时,公民的隐私意识逐渐增强,世界各国对隐私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关注。在刑事诉讼领域,尤其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肩负着追究犯罪的重任,其行使的侦查权作为国家公权力,将直接作用于公民个人,对公民的各项权利有着很大的影响。我国现行立法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规定比较粗糙,对侦查程序的制约也比较欠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使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两者兼顾,必须对侦查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并加强侦查程序中公民隐私权的保障。本文以侦查行为为切入点,以搜查、强制采样、监听、测谎为例证,对这几种具体的侦查行为与隐私权的冲突进行分析,并力图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使侦查与隐私权之间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据此,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对隐私的词源及各国学者对隐私概念的理解进行讨论,继而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文章指出,在不同的语境和时代背景下,隐私的内容是有差异的,人们对隐私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因此,直至今日,还没有出现一个权威的、为世界所公认的隐私的概念。1890年《论隐私权》发表后,隐私作为一项权利首次吸引了法学界的目光,此后,隐私权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亦载入国际公约,成为一项国际人权。但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均未有隐私权的概念,且其内容分散,规定简单,不利于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第二章对刑事侦查行为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在刑事诉讼领域,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刑事诉讼法对涉及隐私内容的规定可谓凤毛麟角,即使对隐私权的内容做出了规定,可操作性也不强,公民隐私权在刑事诉讼领域处于极其危险的境地。具体到刑事侦查中,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侦查行为可做不同的分类,而不同种类的侦查行为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比如强制侦查行为、秘密侦查行为等对隐私权的侵害较任意侦查行为、公开侦查行为程度更深。因此,应当对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侦查权进行限制,使其在一个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运作,减少其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使两者达到平衡。第三章介绍了搜查、强制采样、监听、测谎检查这四种具体的刑事侦查行为,论述这几种侦查手段在实践过程中对隐私权的冲击,同时结合外国的立法例,分析我国现阶段侦查过程中隐私权保护的状况,得出的结论是隐私权保护机制极不健全,这不但不利于侦查活动的开展,而且公民权利没有合法的保障,对于文明司法以及人权保护都是极为不利的。第四章立足于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指出公民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亦是一项基本的国际人权,很多国家已经专门立法以保护隐私权,但是在我国,隐私权却依然是一个尴尬的附属品,保护力度的薄弱,导致权利被侵犯可能性增加。尤其是在侦查中,侦查机关行使打击犯罪的职权,其一举一动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鉴于此,文章最后指出在我国刑事侦查中建立起一个系统的隐私权保护体系的重要性,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