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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意计划经济的年代,所有物业都是公有产物,物业管理的法律旨在监管使用者的行为,全不涉及产权问题,是单向性的守则。随着市场经济及私有产权概念在中国市场上的再度出现,另物业管理法制起了根本性变化。从前福利性的房管措施逐步被商业性的物业管理所取替,但是,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比如;包干制、以业养管,都根深根固柢地注在物业使用者和管理者脑裡,使得一些改革性的管理工作难以推行。加上物业管理者的专业水平偏低,对自身的职能及权责缺乏理解,滥权舞幣事件时有所闻,进一步打击着正处于萌芽阶段的物业管理制度。 中国的社区建没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或主导下开展的一项政治任务,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体制中这概念是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也可能是社会背景及政治制度的约束下改变不了的现实。但当物业走向市场化、私有化发展的时候,这种含糊的重属关系,可能会引发出很多经济利益及责任上的矛盾。居委会既然是一个以居民利益为核心的政治组识,就不应干涉以业主利益为核心的业主会和物业管理的运作。业主会及其任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受法例的保障在特定的管辖范围内应按管理合同执行着最基本的自我管理,政府的有关部门是管辖范围以外扮演着宏观管理角色。两者是相互依赖、相互衔接,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物业管理体系。 改革开放政策使房产事业急速发展。当社会大众的居住环境得到改善,并在房产买卖中获取到丰厚利润之际,卻忽略了物业管理的重要性。投资心理令物业变为生财工具把物业看成为投资工具是中国人深根固柢的思想,即然改不了,就应该利用一般人对物业的投资心理,去帮助物业管理及保修工作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设立中央物业保修基金、分拆物业可经营部份独立管理等措施,都是从投资、投基者的得益中讨回物业的保健及安老费用,是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的做法。容许及鼓励业主或管理公司利用物业的设施去经营创收,既不专业;效益也低,只会加速了物业的灭亡,是一条绝路。 业主公约自古以来都是以民间协议的方式出现,是业主与业主之间、与物业使用者之间、以致与管理者之间的一份多边协议。设立与否、订得好与不好,本来跟政府没多大关系的。只是为了辅导公众做好自主自治的工作,政府才牵涉在内。过份的干予会为自由的房产市场添上不明朗的因素,同时也为政府带来沉重的工作负担。欠缺法制的约束,过份依赖市场的自然调节,寄望发展商、业主、管理企业及物业的其它使用者的自觉性约束也是不可行的。如何在两者中取得平衡,是物业管理法制成败的关键。 通过制订《业主公约及管理协议》,具体界定出发展商、业主和管理者相互之间的权责分工的做法,已经被广泛地应用在物业管理工作上。这份公约成为了特定管辖范围内的小宪法,它是物业管理条例的延申。在国内,业主公约无论在制定过程以至其表达方式都有别于国外其它地方,现时国内鼓励业界草率抄袭示范文本的做法,只会为日后不绝的争议埋下祸根。香港在这方面工作上经历了半个世纪的锻炼,无论在立法与执法的工作中都有值得借镜的地方。 当国内正努力为滞后于人的物业管理法制做工作的时候,一此新的问题正不断地出现,比如:老物业的终极处理问题,在物业共有地方发生意外所引申的赔偿问题,这些正困扰着发达国家和地区物业管理问题,有朝一天会成为中国要面对的问题,如果能借鉴别人所犯下的错,避过问题带来的恶果,今日的滞后可能会变成超越前人的契机。 一般人在传统房管体制下被管的地位中解脱出来,忽然升到业主的地位,对于要组识业主大会及制定业主公约进行自主自治的新概念仍然难以拿握。急于置业投资的心理,令大部份业主在未有对具体条文有深彻了解前,便在那些不规范、不专业、不平等的文件上签署。不法商人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裡钻空子、谋利益。今天国内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层几何时也在香港的房产事业处于炙热年代出现过,希望七百万香港人所受过的教训,可以作为十二亿人民的借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