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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恢复性司法在国际上的兴起和发展,我国学者主张在刑事诉讼中引入对话机制,以提高诉讼效率,提高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促进社会和谐。随着和谐社会理念的不断深入,调解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刑事调解以提高诉讼效率、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和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等优势,被广泛应用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调解,是指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在中立的第三方作为调解主持者的主持下,由加害人和被害人进行自愿平等的协商谈判,从而确定解决犯罪行为发生后的一系列方案的活动。但是,刑事调解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本文以我国现行的刑事调解制度为基础,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运用比较方法,适当借鉴国外经验,对刑事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对刑事调解制度有更深的了解。文章共三万三千余字。除前言和结语以外,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刑事调解制度的基础问题探讨。包括刑事调解的含义和特征、刑事调解制度的法理基础、刑事调解适用范围分析、刑事调解制度的价值以及刑事调解与相关概念之关系。第二部分是刑事调解制度的域外考察与评述,本部分总结各国关于刑事调解的相同规定和做法以及不同规定和做法,并对这些国家的刑事调解制度进行评述,阐述其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是我国刑事调解制度的现状分析和原因探究。在此部分,文章介绍了刑事调解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了刑事调解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别是刑事调解适用范围狭窄、现行立法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刑事调解偏离自愿原则、刑事调解操作程序不合理、刑事调解缺乏监督机制等,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分析了应当如何对我国的刑事调解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本部分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建议,立法方面的改革与完善的建议分别是适度扩大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构建刑事调解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司法方面的改革与完善的建议分别是构建自愿原则保障机制,规范刑事调解的条件和程序运作规则,完善刑事调解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