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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早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施多年,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检察规定》),我国正式开始试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写进法律。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又对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如何运用讯问录音录像排除被告人供述的情形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从根本上讲,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从很大程序上避免、预防和减少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对充分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指导法院正确地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进行明确,学术界对讯问录音录像是不是证据,是何种形式的证据争论不一。司法实践中,因制作方式的不一样以及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讯问录音录像往往与讯问笔录在内容、形式上存在不一致,这也成为法官裁判的一大难题。由于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法律总是不可能规定的非常全面,存在漏洞和空白,缺乏可操作性,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在法院的实际审判中也未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当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在内容上出现不一致时,各个法院的审查标准极度混乱,裁判尺度不一。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似乎变成了一个被“虚置”的制度,尚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侦查行为合法化的功能。本文拟从法院审查适用讯问录音录像的视角提出法院在审查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关系以及国内外关于讯问录音录像证据属性的研究,提出从法官角度如何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C市法院自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以来在庭审中实际运用讯问录音录像情况进行调研,并总结归纳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施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统一的原因分析,并提出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存在证据属性不明、随案移送制度规定不完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本文第三部分通过比较分析法,对国内外学术界关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证据,属于何种形式的证据的各种学说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第四部分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笔者对我国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完善的建议,并从法院审查讯问录音录像的角度提出了关于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一致性标准的建议,以及二者出现实质性不一致时法院的审查标准的建议,以期我国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能够更加完善,以更好地达到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规范侦查行为,充分保障人权的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