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1992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首次涉及了监事会制度,到1993年《公司法》中比较系统的设计了监事会制度,再到2006年1月1日最新修订实施的《公司法》中对监事会权力的进一步确认,监事会逐步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的监督制衡机构。然而,面对近年来我国一些上市公司造假和违规事件的层出不穷,如财务状况的虚假记载和陈述、随意变更资金投向并造成损失、泄露内幕信息等,加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专司监督公司经营决策和财务状况的监事会是否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其公司治理行为是否有效受到了社会和学界的质疑,监事会的监督有效性成为学者们争论的一个焦点,并由此引发了“中国现有制度下监事会对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结构创新”等理论问题的研究。 从理论上讲,监事会的存在可以从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制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防止股东利益受到损害,从而有利于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然而在实践中,就我国的监事会制度是否合理、监事会能够有效发挥其监督职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设置是否必要等问题产生了分歧与争论。因此,结合以往国内外各方学者关于监事会治理问题的研究,本文试图从监事会公司治理结构与规模的基本特征、运行效率及治理积极性的视角,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公司治理行为与公司经营绩效的关系。通过对我国A股上市中1290家公司的实证分析,作者发现整体上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公司治理行为是有效的。其中,监事会会议作为监事们的议事平台,能够及时发现和探讨消除经营隐患的对策,利于公司绩效提升;监事会持股比例、股东监事比例的提高,将有利于监事会积极开展监督工作,在公司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与现金薪酬相比,监事会持股是一种更加有效的激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