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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改革的措施之一,有助于实现司法正义。但受司法观念和相应制度的制约,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还存在一定困难。本文试图根据C市公安局近三年办案实践,实证地研究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论文第一部分从五个方面介绍C市公安局侦查阶段刑事和解适用的基本情况。第一,从C市公安局适用和解的案件数量和类型上看,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尽管逐年增多,但总数仍偏少、类型也不多。第二,从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方式上看,C市公安局对刑事和解案件没有最终处置权。第三,从刑事和解案件的审理程序上看,C市公安局对于刑事和解案件遵循着一定的审理程序。第四,从达成和解的内容和履行上看,和解主要表现为经济赔偿及赔礼道歉,履行状况较好。第五,从办理刑事和解案件需要耗费的时间上看,其办案周期相比未和解案件少得多。论文第二部分归纳了C市公安局适用刑事和解的效果。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适当地运用这一制度,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第一,通过加害人的经济赔偿及真诚悔罪,可以救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疏解其精神痛苦,更好地抚慰被害人;第二,刑事和解能降低加害人的再犯可能性并快速审结案件,从而保障加害人权益;第三,通过分流案件,简化司法程序,可以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第四,刑事和解可以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论文第三部分讨论了C市公安局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六个问题。第一,立法的欠缺造成在公安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不确定,导致适用刑事和解来解决案件存在障碍;第二,公安机关刑事和解职能弱化,态度不够积极;第三,被害人权利保护不充分,具体体现为经济赔偿不公平及和解方式单一;第四,由于刑事和解既不能保证加害人真诚悔罪,又缺乏社区矫正等配套设施,因此不能有效教育和惩罚加害人;第五,刑事和解案件处理方式不规范;第六,刑事和解权力行使缺乏监督。针对上文所述六个方面的问题,论文第四部分分别提出相应完善对策,以期提高在公安侦查阶段有效运用刑事和解的效果。第一,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第二,在立法中强化公安机关刑事和解职能,赋予公安机关相应权能,并完善配套措施;第三,建立国家补偿救济制度、探索多元化和解方式,以便充分保护被害人权利;第四,通过促进自愿和解和真诚悔罪、完善社区矫正等配套措施,来加强教育和惩罚加害人;第五,完善公安机关刑事和解案件的主持和处理方式;第六,建立内部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总之,我国实行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表明,该制度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它仍需要制度内外各因素的充分改进才能不断完善。我们应该健全法制,转变司法观念,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促进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积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