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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现今社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债权出资用于充实公司的资本,便是一种典型表现。债权出资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如何保障受让人安全地取得权利并有效加以使用,从而维护其安全地位,便成了债权出资的重要命题。本文首先对债权出资的定义及特征进行概述,指出债权出资是权利之间的对换、其出资形态是一种观念上的流动,并论述了债权出资在当今社会的意义,即反映了出资标的的丰富化,促进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和推进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其次,从债权具有的财产性、债权的可转让原理以及意思自治原则这三个层面,论述债权出资具备的法理,为债权出资制度的合理性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结合国外相应的法律制度,陈述债权出资的立法状况,列举世界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主要国家相关的立法例,比较两类法系国家对债权出资分别采取严格和宽松的立法态度,可以看出债权出资制度的发展反映了资本的信用功能向经营功能让度,从深层次上说,也反映了公司资本制度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向授权资本制度倾斜。笔者罗列了国内立法、行政、司法三类机关对债权出资的态度,反映实践中存在的债转股等债权出资现象,已经突破了旧有的公司立法,从而为新法对于债权出资态度的转变奠定了现实基础。第四,论述了债权出资的限制,即一般而言不具备可转让性的债权无法用于出资,主要集中于某些带有人身特征或身份色彩的债权,对目前理论上限制债权出资类型的观点进行回应:譬如已到期债权、约定不得转让之债权等,受到特意的排除。笔者基于市场自由、限制管制的理念,指出这些债权并未丧失可出资性。最后,陈述了债权出资存在的客观弊端,即不安全性、随意性和隐蔽性,在现有公司立法中已有的股东出资责任基础上,针对债权出资的弊端,提出几点立法建议。首先,针对债权在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多重转让问题,设计债权转移登记制度,以克服此种瑕疵出资造成的债权利益得不到保护的弊端;其次,建议对债权出资人设定担保责任,以克服债权得不到履行的固有风险。最后,针对债权出资的特定情形,提出债权比例应予适当扩大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