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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在民族自治地区依据宪法和法律,根据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特殊状况,以立法的形式变通法律的权力,是宪法授予的民族地区人民权利在立法上的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中的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也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实践民族地方自治的一个重要手段,现在学界中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存在很多争论,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以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多是从我国立法体制和表现形式入手,把立法变通权单纯理解为一种公权力,是为了适应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是中央权力向地方让渡,本文的角度为立法变通权从根本来源上为少数民族群体和个人的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在立法过程上的体现,是少数民族群体和个人的固有权利——自治权在立法上的体现,是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表达机制,是少数民族地区人民代议制缺陷中政治参与性不足的一个有效补充,具有权利与权力的双重属性,从根本上它是一种权利,是我国法律体系内为维护特殊群体利益的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并且阐述作为民族地区人民如何在立法变通权的行使过程中积极行使和体现这一权利,在立法变通权行使中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各项权利,实现各民族实质平等,使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本文将从理论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同时对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的现行立法和实践进行评析,并对如何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提出一些建议。论文共分五个部分:一、第一部分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概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是我国特有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本文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并结合理论和实践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界定,并对其基本的构成要素进行解析。二、第二部分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性质进行分析以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多是从我国立法体制和表现形式入手,把立法变通权单纯理解为一种公权力。本部分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具有权利和权力二重性质,从权利角度,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民族地区人民权利的有效立法保障。从权力角度,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协调民族地区和国家中央关系的一个有效制度。三、第三部分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理论基础进行界定本部分从人权理论、民主理论和自治理论三个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理论基础进行界定。从人权理论方面,主要从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和少数民族权利与人权的发展这两个方面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从民主理论方面,主要从民主理论和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的发展来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理论基础进行解析;从自治理论方面,主要从地方自治理论和民族自治理论两个方面来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理论基础进行解析。四、第四部分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制度的现状及不足这一部分主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制度的现有法律规定和实践进行总结,并对其不足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主要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的内容、人民参与性和立法质量这三个方面提出其现存的问题。五、第五部分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制度的完善这一部分依据前文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分析和上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制度的现状及不足的界定,从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完善立法变通的法律规范和进一步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的配套法律法规这三个方面提出其完善的方向和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