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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周围郊区的拆迁力度不断加大,原属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土地性质转变成国有土地后进一步用于公共建设及商业开发。失去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农民户内获得一套甚至多套农村拆迁安置房屋。近年来,农民因户内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分配的问题诉至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相关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文书发现,自2008年至今形成了321份一审判决书,关于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认定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的标准。如何确定农村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在笔者看来,征收补偿的本质是一种资源再分配,确定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该厘清征收所消耗的代价。而征收消耗的代价是由各地政府制定的征收政策所确定,因此本文首先从分析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制度出发,其中详细分析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现行征收模式、征收对象,厘清农村拆迁安置房屋的来源。之后再分析农村拆迁安置房屋的独特性,特别是农村拆迁安置房屋与一般不动产相较而言所具有的特殊性,即主体具有特定性、功能具有保障性、暂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在土地具有特殊性等特征,正是因为农村拆迁安置房屋具有上述特性,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认定存在困难。然后从详细介绍农村拆迁安置房屋屋所有权权利确认的影响因素入手,希望能为正确认定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问题提供解决途径。最后笔者关于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谈了几点看法,认为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作为社会转型期的产物,应逐步放开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的限制。除引言,本文正文共五章,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认定问题的提出。以两个分家析产纠纷案例引出,不同地区的法院关于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存在不同的标准,通过详细列明裁判原因的不同,提出问题,即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认定存在争议。第二部分,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模式。为了分析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应先探究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的模式。笔者认为,我国“一体征收、一体补偿”的征收模式更加合理,征收集体土地不涉及房屋拆迁,征收的对象是集体土地,地上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被征收,因为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是不同的不动产,地上房屋拆迁脱离征收集体土地的做法不可取,国家行政机关征收决定生效时,不仅集体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母权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归于终止,地上私人房屋的所有权也归于消灭。第三部分,我国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的独特性。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的独特性体现在其特征上,即农村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只能是村集体的成员,农村拆迁安置房屋相较普通的商品房而言,具有保障被拆迁人居住的功能,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异地安置的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第四部分,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权利确认的影响因素。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确定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人的首要影响因素,正是征收拆迁的程序使得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人的资格的范围得到确定,即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必然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通过进一步分析农村住房所有权人及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资格、家庭户内成员是否签订分家协议书,从而使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固定下来。第五部分,完善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制度的建议。针对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存在认定难的问题,可以通过针对其来源及特殊性制定一系列的制度,从而对解决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问题,即可以制定法律、法规规范集体土地基本的征收原则、征收及补偿程序,分阶段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律、法规逐步使农村拆迁安置房屋“去特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