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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回避可能性问题不仅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具体内容,而且也是犯罪构成要件不可忽视的内容,尤其是对过失犯、不作为犯的成立。特别在对过失犯、不作为犯的损害结果进行归责时,结果回避可能性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过失犯、不作为犯的场合,结果回避可能性是犯罪成立的要件,而在结果归责上,对结果回避可能性是否存在的判定以及如何具体判断上,刑法理论存在不同的认识,实践中是否对行为人归责也存在不同的做法,基于此,本文以结果回避可能性为题,从对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与对结果归责的实践出发详细展开论述。围绕结果回避可能性对结果归责的影响,本文首先分析了结果回避可能性概述,其中包含了对结果回避可能性概念的来源论述,在探讨其含义时,逐一分析了“结果”的统一性,合法替代行为的范围以及结果回避“可能性”的确定。其次,通过对结果回避可能性在国内外发展现状的论述,文章指出目前刑法理论关于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发展现状直接体现在犯罪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理论领域,最明显的就是其关系过失犯和不作为犯的成立以及影响了对损害结果的归责。结果回避可能性的理论价值在于如何指导实践行为,因此,既论述结果回避可能性概述之后,文章第三部分围绕如何具体判定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存在,否定了目前实践中所采用的“合义务替代行为说”、“注意义务规范目的说”和“结果回避可能性规范条件说”,同时结合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含义,本文提出了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具体判断方法,即坚持假定因果关系思维方法,判断出结果假定发生的路径,同时依据替代行为与假定结果发生的关联性,对结果回避可能性进行规范认定。认定中注意把握结果发生的统一性,限定合义务替代行为的标准,最后确定回避结果的“可能性”。在详细阐述了其概述、刑法作用以及认定标准后,其重要意义还在于如何对结果进行归责。而在剖析归责问题时,必然会联系不同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但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因果关系判定结果归责,结果回避可能性均具有前置性作用。确定归责时,要区分结果回避可能性难以确定时如何归责以及结果发生不可避免的归责情形,而在前一情形中,通说排除归责;但依据风险升高原理,过失行为升高结果发生风险则肯定客观归责。在后一情形中,结果发生不可避免排除归责,但此时要区别于与假定因果关系的归责应用。因假定因果关系也在因果关系理论中讨论,且其并不影响对归责的认定,故实践中不仅要注意结果回避可能性对因果关系的适用,同时还要区分结果回避可能性与假定因果关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