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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行为之概念乃为诉讼法之中心点。综观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判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根据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二元法律规则逻辑结构,应然的行为如缺乏法律后果的保障则无法实施。刑事诉讼系统的自治理想对每一个违法诉讼行为加以诉讼法效力上的评价。通过对刑事诉讼行为瑕疵及其效力处置的理论地位以及法律现实需要,探讨刑事诉讼行为瑕疵,尝试建构统合的效力处置理论框架,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提出使其自洽的立法建议意义重大。本文从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刑事诉讼行为瑕疵概述:在探讨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明确了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的概念与形态;第二部分,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的效力处置:境外的考察:将其分为可恢复的处置方式与不可恢复的处置方式,前者包括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为无效——重新作出、瑕疵矫正——行为生效、不完全生效——从轻量刑,后者包括行为排除——不得再理、诉讼终止——程序终局;第三部分,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的效力处置理论分析:统合理论的探究:通过程序形成行为——实体形成行为——裁判行为以及职权行为——非职权行为的划分作为基点建构了瑕疵效力处置的统合理论模型;第四部分,我国刑事诉讼行为瑕疵效力处置的法律现状:剖析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以及四种效力处置规则;第五部分,我国刑事诉讼行为瑕疵效力处置制度的重构:设计了合法性原则、程序自治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比例原则;设计了法定无效和实质无效制度、补正制度、消极矫正制度、单纯宣告违法或无效制度、证据禁止制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撤销、变更强制措施制度、从轻量刑制度、诉讼终止制度、无效诉讼行为转换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