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致害的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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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汽车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并逐渐成为全球各国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智能驾驶汽车的这种智能化表现在许多个方面,最有可能彻底改变我们日常生活的便是其自动驾驶的功能,该功能与传统的驾驶模式相比,在许多个方面都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比如其可以在驾驶员疲劳时,代替驾驶员驾驶行走的车辆,其对于车辆周围的状况所进行的监测也更加全面,更加准确。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其所可能导致的交通事故和犯罪已引起公众对该问题的广泛关注,交通事故中相关刑事责任如何确立的讨论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多。目前刑法学界对于因自动驾驶汽车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在责任划分上存在较大争议的话题有两个:第一个是在自动驾驶汽车致害事故中,自动驾驶汽车本身、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及制造商等是否可以成为案件犯罪主体的争议;第二个是自动驾驶引发致害案件时如何对刑事责任分配进行认定的争议。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产品来说,从其生产到流通,从流通再到被使用,需要经历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以及驾驶者几方主体的设计或控制,所以在发生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致害案件时,上述几方主体均有可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成为犯罪主体。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驾驶等级是有划分的,在行驶过程中,根据其等级的不同,自动驾驶车辆和驾驶员各自所担负的工作内容就存在不同,由此可以明确,驾驶员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同。也就是说当发生事故致害时,考虑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等级对刑事责任划分所产生的影响是有必要性的。当发生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致害事故时,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如果没有在汽车的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那么他们也许就要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具体而言,在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致害犯罪中,构成故意犯罪的情况和构成过失犯罪情况是不一样的:对于故意犯罪的情况来说,犯罪主体出于主观犯罪意图,自动驾驶汽车只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工具;对于过失犯罪的情况来说,则需要全面考虑各主体需要尽到的责任义务有没有履行到位,如果因为过失导致重大致害案件发生,即使不需要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也必须承担因为过失导致的犯罪的刑事责任。在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生产者和贩卖者来说,需要其履行的义务均包括几个方面,而对于驾驶者来说,在不同等级的自动驾驶模式下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最后提出关于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案件应该如何规制的几点立法建议。一要规范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行政法规,设立自动驾驶汽车从设计到生产,再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行业标准,使设计者、制造者和销售者了解自己的注意义务和行业规范;二要根据自动驾驶的等级不同,从而明确驾驶员的在使用不同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时需要了解并注意的责任和义务;三要构建民政刑相衔接的相关法律机制,使人民群众有法可依,知道何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何时需要承担行政,以及何时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通过以上建议,期望对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立法提供一些参考建议,对推动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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