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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中国一些上市公司迅速崛起的原动力,但同时也成为断送某些公司前途的主因。在目前股权结构不合理、信息不公开和不对称、上市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出于提高公司价值、防止业绩下滑带来不利影响、逃避税收、防止股票被施行风险警示、突破银行贷款限制条件和套现或抵消债务等动机,将关联交易作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利器。作为一个中性的经济范畴,关联交易确实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规模经营扩大、降低交易费用、形成协同发展和企业集团效应,从而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市场竞争力、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实现上市公司整体战略目标。但另一方面,非公允关联交易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背离整个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使公平这一法律价值受损,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损,导致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尤其是证券市场秩序受损,导致国家税收收益受损。因此,对关联交易有必要予以适当的法律规制,使其扬长避短,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存在一定缺陷,导致非公允关联交易过多,法律对其的规制常常被上市公司和关联方规避,具体表现为:法律规制存在应急性和分散性,规范层级较低;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没有明确界定;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过于形式化和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事前审查批准制度、股东表决制度和回避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制存在缺陷;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保护以及造成损害后的法律责任规制存在缺陷。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引发的种种问题,给我国公司、证券法律制度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制敲响了警钟。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泛滥,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并可能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在有条件的许可和限制、事前规制与事后救济相结合以及公平和效率兼顾原则的指导下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制度。在国内对于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体系基础上,吸收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有益经验,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查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等事前程序性规定予以完善;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入深石原则、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以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合同撤销制度和法律责任体系。同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加以完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公司内部监督平衡体系的作用,加强外部中介机构、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的监督,改进公司上市保荐制度,做到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并重,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制度,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