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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公司治理规范与监管的特殊性。英美德日等主要发达国家在商业银行的股东参与决策、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利益相关者保护与参与治理、政府监管等方面,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积累了丰富的治理经验。各国的立法实践,一方面可以看作是有关公司治理理论在实践方面的具体应用;另一方面,还反映了各国根据其自身法律传统、经济制度和金融环境,为改善本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而付出的努力,其中很多原则、规范或具体措施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或者根据实践不断调整。而有关国际组织关于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更是对各国银行公司治理立法与实践的高度概括与提炼,如OECD《公司治理原则》和巴塞尔委员会的一系列银行监管文件,甚至代表了公司治理规范与实践的最高水准。
通过考察与公司治理有关的现代公司理论,考虑到我国银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认为,在完善我国银行公司治理方面,应当以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主要理论基础,同时,还需借鉴其他理论,诸如管家理论、最优所有权理论的合理因素。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并针对现实存在的主要问题,辩证的吸收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国际组织有关文件的原则和规范,有助于不断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具体措施包括:通过保护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各项权利、限制银行控股股东权利滥用、更好的发挥政府作为银行股东的职能,以完善股东参与商业银行决策的相关制度;通过明确界定银行董事会的职责、允许银行自由选择董事会组织结构模式、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妥善处理党委领导与董事会决策之间的关系、提高银行董事的信赖义务标准,以完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制度;通过正确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协调监事会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关系、健全银行监事的权利义务机制、建立职业监事制度,以完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制度;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员工参与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和员工持股制度,以实现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通过改革监管体制、转变监管重点、完善规范体系、丰富监管方式、加强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与国外监管当局的监管合作,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