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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作为一种高风险的认知活动,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一些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认知上的错误,继而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产生了侵害。刑事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弥补公民因国家公权力的运行而遭受的损害,以及进一步监督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刑事赔偿在某种意义上更像是“迟到的正义”,是对司法行为的补救,在维护司法公正、缓和社会矛盾、监督权力行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并且对其他国家的刑事赔偿制度进行比较考察,总结出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涵义、特点和历史沿革进行梳理。首先,明确了刑事赔偿的概念,将以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刑事赔偿与刑事案件中对受害人的赔偿进行区分。其次,介绍了刑事赔偿制度的三个特点。最后,回顾了我国刑事赔偿制度从无到有、从简略到详细的逐步发展历程,以及对继续完善刑事赔偿制度的展望。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的现状和若干问题展开探讨。如封闭列举式赔偿范围限制了受害人权利的有效救济,赔偿标准缺乏地方差异化无助于赔偿与损失的契合,赔偿程序的不合理设置阻碍受害人索赔等。从我国当前刑事赔偿制度的客观现实出发,将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归纳。第三部分是对域外刑事赔偿制度的分析比较。以德国和法国为主要考察对象,分析这两国在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等方面与我国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差异,以及他国制度可供我国学习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提出可供参考的完善建议。针对前文所分析的制度尚存缺陷并结合外国先进法治经验,本文最后从拓宽赔偿范围、细化赔偿标准、改良赔偿程序等角度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