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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79年开始试点采用增值税,1994年全面推行。自此,增值税成为我国税制结构中占据首位的主体税种,为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充实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增值税自身的特殊性,几乎在其上市第一天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就已经开始。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愈演愈烈,为了遏制猖獗的犯罪形势,我国新刑法典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法定刑规定为死刑。林镇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为我国新刑法典实施后第一批被判处死刑的案例甚为典型。本文以林镇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研究视点,针对案件当中的争议点,探寻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深层理论问题,以期对司法机关更妥善地处理同类案件尽绵薄之力。
本文通过对林镇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案情的具体分析,认为对于此案的审理结果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理论争议:
首先,从定性上分析,法院不应当认定被告人林镇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本文通过阐述中国刑法理论界对共同犯罪概念及特征的通行理解,并对共同犯罪故意进行重点分析,为正确认定林镇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提供理论依据。
其次,即使法院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认定林镇裕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也只能认定林镇裕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而不是主犯。本文先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入手,探讨国内外理论界对于共同犯罪人分类的认定标准:再对主犯和从犯的认定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为判定林镇裕是否为本案的主犯提供理论依据;后对主从犯的认定和犯罪数额的关系进行了阐明,进一步为林镇裕并非本案的主犯提供依据。
最后,从立法上分析,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配置死刑缺乏正当性。本文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述,为清晰增值税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质提供理论参考;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表现形式,对“虚开”行为进行了说明;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背景及立法概况;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死刑的效果分析,提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配置死刑的不正当性;最后,提出了如何限制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并对如何废除该罪的死刑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