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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专注于现行《专利法》有关现有技术抗辩法律规定的具体法律适用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主体部分主要是以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分别从民事诉讼与侵权抗辩理论、专利法基本理论以及法律适用理论(包括法律解释理论和法律漏洞填补理论)的角度出发,着重探究和论证在当前背景下,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解决传统疑难争议问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部分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辅助部分,意在参考前述国内外学说判例的发展趋势和我国未来将要筹建知识产权法院的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基础上,从立法论的角度提出未来我国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可能采取的发展模式及其规范建议。全文论述结构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提出问题,即在总结分析国内外有关现有技术抗辩的理论学说和判例发展的基础上,提炼并优选出若干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重点关注并且分歧较大的现有技术抗辩基本理论及其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为本文研究之对象。第二章:分点论证,即采取立论和驳论相结合的方式,重点阐明和论证本文在相关争议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尤其是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的修正论点和创新论点。其一,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性质问题,根据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类型和特征可以将其细分为两类,即在相同侵权时,现有技术抗辩属于“侵权例外抗辩”,而在等同侵权时,现有技术抗辩属于“不侵权抗辩”;其二,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顺序问题,应当优先将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进行比对,然后根据上述细分后的抗辩性质进行处理,在认定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可视等同侵权判定的难易,自主选择是优先进行等同侵权的认定还是优先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其三,关于比对标准以及组合抗辩问题,个案中可以采用无创造性标准,但是若要将其上升为普适性规范,则应当采用明显无创造性的标准,同时明确其类型既包括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情况,也包括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另一项现有技术中的相同技术特征的简单组合的情况;其四,关于抵触申请抗辩的问题,首先明确抵触申请可以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并且无须另作特别限制。其次,具体适用时被控侵权人只要证明其举证的技术满足抵触申请的时间要件即可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进行比对。第三章:案例评析,即优选与本文主题相关的两起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新类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总结个案裁判中的有益经验和规律,这也是本文在研究内容和学术观点上进行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一,涉及同日申请技术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问题,本文在个案裁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任何同日申请的专利文献中已经公开的,但是经过审查未被授权或者虽经过授权但事后已被权利人声明放弃或者已被无效的技术方案时,可以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规定认定其实施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其二,涉及发明创造与外观设计专利交叉引用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问题。本文进一步提出:发明创造专利抵触申请与外观设计专利抵触申请之间可以交叉援引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法律规定。第四章:结论与建议,即在前文分析总结而提出的论点基础之上,从现有技术抗辩的立法目的及其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出发,分阶段、分层次的提出具体相关司法适用建议或立法建议,以合理强化民事程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优先和决定地位。其中第一层次是在维护我国现行专利授权确权与侵权纠纷解决程序分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适于当前制度背景下的司法适用建议;第二层次是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后,有可能采取专利授权与侵权纠纷解决程序一体化的立法模式之下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