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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著作权的客体,音乐作品具有构成要素的复杂性、感知方式的特殊性、使用主体的广泛性、使用方式的多样性等特点。音乐作品作为使用面极广的作品类型,其著作权的保护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主体、客体、权利类型、期限等)越来越广。对合理使用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则受到较严格限制。新的技术条件催生许多对音乐作品的新的使用情形,但这些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立法和司法方面皆有待明确。在判断这些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可将三步检验法与要素判断法有机结合进行综合判断。英、美等国的某些经典判例及其相关立法显示,合理使用并非可轻易适用的抗辩。在判断音乐作品的网络分享、翻唱、改编、引用等具体使用情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亦应根据其具体的使用情况,综合运用三步检验法和要素法,对其使用目的、作品性质、使用程度、对原作品和作者的影响程度等进行考量。作为制度的完善对策,一方面应提高我国立法前瞻性,给新的合理使用形式的创设预留必要的空间,并加强立法的规制,避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或出现规范漏洞,另一方面需增加针对性和指引性规定以减少模糊地带,并应完善著作权管理、尤其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机制,同时完善关于著作权保护和合理使用的教育和指引机制,引导公众在合法、合理范围内使用音乐作品,减少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