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4年,阿里巴巴、京东等民营企业的创始人纷纷赴美上市,引发了学界对于双重股权制度的讨论。其实自2013年开始,国务院、证监会就陆续出台了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2019年初,证监会公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科技企业在首次公开募股时允许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在此之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与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相适应的上市规则。我国对于双重股权制度的态度从之前的严格禁止到如今的开放态度,再一次激化了各界对于双重股权制度的热议。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股东需求的日趋多元,我国奉行的一股一权制度是否应当被双重股权制度所取代,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本文旨在论证在我国资本市场“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大环境下,双重股权制度应当依法被有条件的允许。除引言之外,本文含三大组成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内涵、特征以及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阐述在我国引入双重股权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从小股东行使投票权冷漠导致决策效率低下、股东异质化、企业缺乏应有的自治空间、禁止双重股权制度使中小股东权利无法保障四个方面,论证实施双重股权制度的必要性;从我国目前存有制度引入的立法空间、市场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对双重股权结构的需要及预期三个方面,论证双重股权结构实施的可行性。第二部分论述双重股权制度的域外实践模式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创新模式,在分析不同国家关于双重股权制度的不同规定之后,进一步从现实角度说明金融市场对双重股权制度的需求,结合国外双重股权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为我国引入双重股权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三部分分析在我国实施双重股权制度存在的障碍,包括市场成熟度不足、公司治理缺陷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匮乏等,并提出相关建议。第一,参照优先股的入法路径将双重股权制度纳入法治轨道;第二,设计包括限制超表决权股的适用对象、幅度及范围以及明确超表决权股取得方式在内的上市规则;第三,强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完善集体诉讼制度,加强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以建立相应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完善法律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