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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爆发全球性金融危机以及随后的“欧债危机”,造成了世界经济格局大调整,新兴经济体开始崛起,全球贸易主导力量也随之变动。从2011年起,美国高层屡屡在国际贸易投资和外交场合提及“竞争中立”这个概念,并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中极力推行制定和推广“竞争中立”的相关框架,试图把有关限制国有企业竞争优势的条款加入到双边、多边贸易投资协定中,从而使得国际市场不得不密切关注起了竞争中立制度。目前澳大利亚通过竞争中立制度完成了国有企业改革,欧盟确立了竞争中立制度,OECD提出了“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框架”,新加坡、韩国等国也先后成功建立竞争中立制度并取得瞩目的经济成效。尽管国内很多学者对竞争中立制度仍持反对态度,但是国际上积极宣扬竞争中立制度,虽有对抗中国的用意,若是利用得当也不乏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反垄断法的一大契机。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战略转型和快速发展的时期,基于特殊的历史社会原因,以行政性垄断行为为主的政府反竞争行为普遍存在,严重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得我国市场经济难以可持续健康发展。竞争中立制度针对的正是这种政府反竞争行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也正是需要竞争中立制度这样的新思路,并且我国即将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能从中得到启发。文章介绍了竞争中立制度的内涵和价值,包括竞争中立制度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以及由国内法向国际贸易规则迈进的发展现状,简要总结了竞争中立制度目前的三大发展趋势。接着通过我国的竞争中立制度立法和实践的现状,分析我国竞争法不中立的缺陷,结合中美国际贸易中的几个典型案例来分析外国对我国国有垄断企业的质疑。最后,面对严峻的国内外形势,提出如何应对竞争中立制度的挑战的措施。并借鉴澳大利亚、欧盟以及OECD等竞争中立法律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成功经验,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同时,建议我国逐步建立竞争中立制度积极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尚有很多不足,亟待完善对行政性垄断行为(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制,最重要的是,应当制定并树立竞争政策的权威。其次,我国一直以来的规制行政性垄断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和监管本身就是竞争中立制度的一部分,我国即将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竞争中立制度的雏形。所以,建立竞争中立制度是大势所趋。但是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掌握国际贸易话语权,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积极应对美欧等国企图用竞争中立规则对国有企业(或者说政府背景企业)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里的冲击。在此之后,再逐步在我国竞争法中引入竞争中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