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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被德国诉讼法学家罗森贝克形象地称之为“民事诉讼的脊梁”,是法官裁判真伪不明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方法,这一法谚也形象地道出了证明责任的重要性。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两层含义。这两种责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主观证明责任是由客观证明责任所决定,是客观证明责任在诉讼中的影像,它依存于客观证明责任,其可以随着当事人举证情况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转移,而客观证明责任是法律事先预置的,不会随着当事人举证的变化而发生转移。证明责任是以要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的。如果证明责任的对象即要件事实被证明为存在或不存在时,法官会依据实体法规范进行裁判,而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会根据证明责任进行裁判。证明责任对法官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有重要的作用。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理论中的核心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着诉讼的结果,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因此,研究证明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全文共分四大部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证明责任理论予以系统的阐述,并对完善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第一部分证明责任概述。本部分从证明责任所包含的双重含义及二者的关系、性质、功能、对象、适用条件及其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这七个方面展开论述,从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含义理解的历史发展中确认了证明责任的两层含义: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其中,客观证明责任决定主观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的本质,主观证明责任是客观证明责任在诉讼中的“投影”。证明责任是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负担,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证明责任具有裁判、指导和预测,提高司法效益及证成法官裁判正当性等重要功能。证明责任以要件事实为对象,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便依据证明责任裁判,这是证明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分配的前提和基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又有着明显的区别。证明责任强调的是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不利后果。证明责任的分配强调的是要求法官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这种不利后果在当事人之间公平的进行分配,其核心问题是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第二部分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本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学说,从大陆法系学说的渊源罗马法时期的原则到德国的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因果关系说、罗森贝克的规范说、莱昂哈德的全备说以及大陆法系最新的其他分配学说到英美法系的分配学说分别作了简要的介绍,并对二者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详尽的分析了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着没有确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倒置规定的缺陷和由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不完善导致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分膨胀这三个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构建。本部分指出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应结合分配证明责任应该考虑的因素或价值目标,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一般原则、以证明责任倒置为特殊规则、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司法解释这四个方面建构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