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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对刑法法条中采用的“犯罪”类词语的含义进行探究,主要围绕分则条文的罪状中的“犯罪”类词语是否可以涵盖“违法”展开讨论。之所以需要对此进行研究,是因为刑法分则有些罪状要求本罪的成立以存在他人的“犯罪”为前提,如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如果按照严格的文理解释来理解法条中的“犯罪”类词语,即要求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达到定罪标准,那么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无法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和争议,容易放纵犯罪。例如,现实中存在一些专门从事收购非法所得财物的人,若被收购者获取财物的前行为均未达犯罪标准,但收购者收购的非法所得财物累计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不追究刑事责任难以服众,亦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及刑法的目的。而对这类词语都进行广义的理解又容易超出立法原意、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本文探讨的目的就是试图找到界定不同类型的法条中“犯罪”类词语含义的相对标准。文章对我国刑法中出现“犯罪”类词语的法条进行总结、归类,围绕立法宗旨对不同类型的法条进行讨论,综合分析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学理解释的合理性兼不足之处。且通过比较法研究,分析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类似罪名的规定模式,借鉴其合理的规定。最后,在不违背立法原则的前提下对有些规定中的“犯罪”含义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从而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严格限定有些规定中“犯罪”的含义,防止出现类推解释。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一、引论。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案件入手,探究存在这种问题的大背景,即我国的违法与犯罪的二元制立法模式,进一步发现这一现象的普遍性及解决的必要性,引出本文需要探究的问题。二、本论一。对窝藏、包庇类犯罪罪状中的“犯罪”含义进行探究,主要以其中的普通罪名即“窝藏包庇罪”为例展开讨论,除了法条之间的比较研究,还结合有关法律解释及理论学说、比较法研究等进行论证,最后得出结论;之后对窝藏、包庇类犯罪的其他特殊罪名进行分析。三、本论二。关于赃物类犯罪的上游行为的探究,分析罪状中要求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否可以包括“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先对法条规定模式进行总结分类;接着对普通罪名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分析,其中依次涉及到了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各种理论学说及其他国家刑法类似的规定等;最后分析该类犯罪特殊罪名的法条规定。四、本论三。对分则中其他的法条中“犯罪”类词语的含义进行分析,虽然没有典型的罪名作代表,但是笔者试图进行一定的分类从而易于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五、法律依据探究。结合前面的论述及其他资料进一步论证将“犯罪”解释为涵盖“违法”的存在性,探究该种理论研究的法律依据,主要围绕关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的有关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等展开论述。六、结论。综合分析全文后,进一步探究了我国独特的违法与犯罪的二元制立法模式下无法根除这一解释难题,并且分析了法定犯时代到来给这一问题带来的影响;最后得出:解决这一问题最终需要依靠解释学的相关理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论文最后亦对相关的解释方法进行了一定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