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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要实现依法治国,宪法应当走在法治的前沿。如果在宪法中缺少明确的相关规定,将使部门法的施行没有一个法治理念和宪法依据。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如得不到宪法的支撑,不仅刑事司法有可能成为无根之树,整个法治环境也将遭到破坏。笔者将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结合国内外宪法和刑诉法历史关系与现状,探讨在刑诉法修改过程中如何体现和实践宪法价值体系和功能,推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法律制度,使人权保障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更加具体化,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力规制和权利保障问题获得最高法律层次的指引,从而使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真正成为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现实利益。笔者认为部门法的修改必须建立在合宪性基础之上,在宪法的幅度范围内进行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应当以宪法为前提。刑诉法修改什么内容,修改当中出现了什么样重大的争论,这些问题跟宪法有什么样的关系,怎样从宪法角度解释修改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这些刑事诉讼法修改面临的宪法问题,是不容回避的。刑诉法的修改应当在宪法理念、宪法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既保证它的合宪性,也保证它的合法性,使诉讼法的修改能够更科学、更合理的满足司法实践中的需求,这也是宪法学的基本使命。刑事诉讼法历来有“小宪法”的之称,这就导致刑诉法的修改必须上升到宪法层面进行分析,因为也只有在宪法允许的框架和法律规定的界限内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才具有实际的意义。这种分析研究不是要得到一些单纯的宪法性结论,而是从宪法、宪政的角度,用理性的富有建设性的视角提出一些合理的预期,其目标不仅是对现行宪法的发展、也是对诉讼法修改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对整个法治进程都会起到促进作用,让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与国家权力有效运行并行不悖。“宪法至上”的原则也必将进一步引导我国刑事诉讼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从而使我国宪政的进步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道,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