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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自由裁量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内容、运行方式等不仅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对象,更是司法实践中应该深入探究的重要课题。纵观世界诉讼发展史,不难发现,伴随着起诉法定主义一元制发展到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并存的二元制,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已然成为当前刑事诉讼的普遍发展趋势。起诉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拥有控诉职能的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衡量各方面要素,灵活处理的自由,也体现了诉讼观念的科学化和理性化。随着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信息化程度的加剧,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制度均是在立足本国国情基础上,批判借鉴他国制度的合理性因素而成,从而出现了不同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彼此渗透,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趋势。反观我国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制度,由于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运行方式单一,制约机制存在不足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面对急剧上升的犯罪案件数量和有限的司法资源,矛盾日益凸显。学界对此不乏关注,大多学者都主张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起诉自由裁量权制度加以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也做了不少创造性尝试,最引人瞩目的就是推行暂缓起诉。然而上位法的缺失使得这一类司法实践无法可依,面临“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处境,即便是很多地方推行了一段时间的暂缓起诉并取得不错的效果,最终也难逃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叫停的命运。那么我国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制度到底应该何去何从?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转型期,诉讼压力与日俱增,我国有必要立足于现实国情,充分结合起诉自由裁量权制度发展的国际趋势,进一步针对我国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改革。本文拟从四个部分,分析并完善我国起诉自由裁量权制度:首先探讨起诉自由裁量制度的一般原理,继而比较分析域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制度并从中归结一些有益的启示,然后考察和剖析目前我国起诉自由裁量制度的运行状况与不足之处,最后从法律制度、制约机制等方面提出一些进一步完善我国起诉自由裁量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