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研究

来源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y3497034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责任性是现代政府应该具有的一种本质属性。近年以来,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最大的成就之一便是问责思想的确立和行政问责制度的构建。与此同时,缘起上世纪70年代末的政府治道的变革也进一步走向深入。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进程是从无限政府(计划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市场政府)、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从专制政府走向民主政府、从集权政府走向分权政府。
   当前我国社会进入了艰难的转型期,社会矛盾急剧增加,民众的民主意识、参政能力逐渐增强,必须通过体制改革与制度架构来规范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这也是从现代化走向现代性的重要阶段。当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面临巨大张力时,现代政府治道变革进程的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就显得更为迫切了,行政问责制度的兴起、发展、完善可以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政府治道变革的演进和政治现代化的发展,我国责任型政府和行政问责制度的研究也逐步得到逐步推进,但行政问责在理念和实践上得到重大关注是在2003年以后。近几年以来,学界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较为活跃,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在西方国家学术界,问责是一个长期引起关注的话题,相关研究也比较深入全面,笔者对国内外在行政问责领域的研究进行了简要综述。
   行政问责制是建立在责任与责任型政府理论基础上的,责任型政府和行政问责制均建构于“责任”这一基础概念。政治学上从契约这个角度对“责任”的进行界定。问责的缘由是由于相互之间具有政治契约,责任被赋予特定的意识形态内涵。行政问责的基本理念由“对上负责”向“对下负责”转变,即来源于政治学原理,表明现代政府的行为必须以人民的意味为归依,对人民负责。而责任政府并不是一种意志表示,而是一种政治原则和建立在这种原则基础上的一系列政府责任制度。责任型政府是指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诉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措施,公正、有效率的实现公众的愿望、利益的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的责任就意味着政府的社会回应性。
   行政问责是建立在责任政府理论基础之上的问责制度。回应性是责任政府的基本属性,当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民众和社会的诉求没有进行有效回应或者政府工作人员的回应出现重大失误时,民众可对相应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同时也是对政府的问责。在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及上文对相关概念的分析基础上,笔者相对比较赞成学者周亚越对行政问责概念的界定,他认为问责制并不是像一些评论所言的是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后的简单化“责任追究制”,也不完全等同于香港的高官问责制。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规范。
   行政问责的价值功能主要表现为:治道变革的重要体现、政治制度的现代化、良政治理的重要途径。现代化进程启动以来,法治政府、民主政府、分权政府、有限政府和开放政府,是人类探索现代政府治道的表现成果。中国政府在治道模式上也正处于这样一种转变之中。行政问责制度的推行,在实践中推动了中国政府在治道变革上的进化,为进一步治道变革提供了重大动力。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现代性意味着稳定而现代化意味着不稳定,当前我国的维稳形势严峻,行政问责制使得政府成为可问责政府,公民可以通过该项政治制度来向政府问责,政府可以通过这项制度来疏导民意,从而减少社会摩擦,使得整个共同体可以和谐共存发展。行政问责制因而是我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制度进步。在理论渊源的建构上,行政问责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和委托—代理理论上的,同时契合与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权为民所赋”观点。2010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习近平在中央党校秋季学期开学典礼上讲话指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赋”所要解决的就是权力来源问题,实质是解决“主权在民”问题。确定这一原则,就从权力来源上奠定了民主政治和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
   习近平“权为民所赋”的提法阐明了权力来源问题,即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赋予,也可以说是人民的授予。在政治体系中,责任是授权的结果。获得权力的一方(代理方)必然对于授予权力的一方(授权方)负责,以保证责任的充分合理实现,权力不被滥用。责任的充分意味着代理方能忠实地履行授权方交付的任务,既不能推卸责任,也不能是责任“缩水”。授权涉及到授权机制,在传统政治中,权力来源和授权方式是一元的,在现在政治体系中,权力的来源是一元的,来自民众,但授予方式却是二元的。一方面,民众成为权力的来源,政府由民众通过选举产生,其获得的权力是人民让渡的,政府的行为不能违背民众的意愿,否则民众可以收回权力,这就是民主授权。另一方面,在实际政治运行中,所有行动都必须征得选民同意的纯粹授权理论是无法实现的,从而产生了“授权统治”。从理论上讲,在现代政治体系中,两种授权方式并不会导致责任间的矛盾与冲突。
   但在现实政治中,两种授权方式并不总是和谐统一的,对民众的责任与对上级的责任会产生矛盾,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导致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责任无法实现。
   近几年以来,我国的问责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众多官员因为行政问责而受到处分,其人数之多、力度之大、范围之广、级别之高前所未有,经历了一个从“启蒙—酝酿—启动—实施—深化规范”的历程,在2003年行政问责制被正式提出以来,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问责观念得到普及,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使各级政府官员、广大群众和媒体、公众团体在观念上都有一个转变。问责力度保持较强,在被问责官员的处理措施上,也保持了较严厉的状态。问责制度化水平提高,截止目前,湖南、海南、云南、广东、天津、重庆、浙江、四川、江西等省市及其部分基础政府都出台了行政问责相关法规规章,对行政问责工作进行制度化规定。问责主体多元化发展,近年来行政问责实践中,问责的发起者和启动者,除了党政系统本身外,还包括媒体、公众和网络等主体,尤其是媒体以及网络渠道上网民的热情参与,微博的迅速发展也使其成为行政问责的重要载体。
   但当前行政问责制仍然存在诸多障碍。行政问责文化相对滞后,问责主客体心理不成熟,问责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实践已有多年历史,但现实中依然存在一些对问责制的认识误区。责任意识还比较淡漠。当前官员群体对责任的认识参差不齐。在责任来源、权力来源根本问题上认识不清或者在实际中漠视,注重对上负责忽视对下负责,只对上级领导负责,关注自身利益,对普通群众的冷暖、对民生问题缺乏责任情怀,责任导向问题不端正。另一方面,官员群体的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主动负责的意识淡漠,主动引咎辞职现象很少,行政伦理、道德自律不强。问责程序不规范,法治化程度有待提高。异体问责效能有待提高,在我国问责制发展中已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媒体、网络、公众在问责进程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这种作用依然处于零星、混乱状态,缺乏制度性突破。首先是人大作为问责的核心机构,是我国民主授权机制的关键机制,但在实践中却并没有发挥应有的问责效能。同时,社会问责的权力贫困,网民问责缺乏支撑体系,问责复出机制不完善。
   行政问责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民主授权机制弱,行政授权机制强,责任界定不清;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行政问责缺乏法律保障。
   论文对西方国家、香港、中国古代行政问责的实践进行了考察分析,对我国古代的检查制度,对香港的高官问责制和西方的问责制度进行阐述。问责制作为一种公共行政的有效治理方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征,同时西方和其他地区在行政问责制上的丰富实践也可以为我们提供经验上的借鉴。西方问责制度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监督权力,以法律规范权力。
   在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理论阐述和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国外问责制度的经验,笔者提出了我国行政问责的相关建议。培养行政问责文化,问责文化是问责制的灵魂。要坚决破除臣民意识、“青天”意识,要加强问责领域的教育。一方面必须对公众进行问责教育,使问责主体知道自己有问责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激起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改变公民的政治冷漠态度,从而在全社会营造成一种积极、健康、向上、主动参与的问责文化。另一方面,要对政府官员进行问责制的教育,使问责客体提升对问责的认识,从政治高度上明白问责的意义,克服心理上的抵触心理,形成正确的权责观念,积极主动回应公众需求。同时还要加强官员职业道德建设。
   建立健全问责复出机制,要严格复出条件,原则上被问责的官员的复出都有法规依据,一年以后只要表现良好可以酌情安排适当工作。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但对各种责任应该有区别有条件地复出。要规范复出程序。复出机制应该遵循“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在被问责的官员复出前,组织人事部门应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将复出官员的工作实绩、原任职期间的群众评价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评议。实行“复出任前公示制”,通过公众评议后问责官员可以复出后,组织人事部门需正式公布问责官员的复出公示,公示范围应覆盖问责事项的影响范围和原任职务、复出职务的相应范围,接受社会检验。
其他文献
报纸
期刊
学位
期刊
期刊
会议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