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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内各地政府均先后设立了国有独资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以及类似的融资机构,通过市场化的企业运作,筹集城市建设所需资金。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的主体,城投公司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其本质是政府经济职能的一种体现。城投公司的运营,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筹集拓宽了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地方政府与城投公司的天然关系使得前者对后者有着绝对的影响力。鉴于目前国内各地方政府以GDP增长为主的绩效考核方式和基础设施投资拉动GDP增长的作用明显,城市建设就成为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体现,而城投公司是地方政府实施城市建设的主要载体,融资工作又是城投公司的主要职能,因而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对城投公司及其融资工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由于城市建设中合理的建设组织方式是把相关的系统一次性建成,一次性投入非常巨大,这就必然形成城市建设的高额投资需求与有限的地方财力之间的矛盾。城投公司最重要的使命就是利用市场化融资方式缓解这个矛盾,但在解决这个矛盾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法律、政治环境的暂不匹配,城投公司过度融资的问题又随之而来。
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城投公司由地方政府投资成立,地方政府是城投公司实际控制人,无论公司的董事还是管理层人员,均由地方政府委派。尽管我国法律不允许地方政府负债,但城投公司的这种治理结构能充分保证地方政府的融资意图通过城投公司等代理人实现,即将地方政府负债转嫁给城投公司。而城投公司依靠政府信用,加大融资力度、增加负债规模也会形成地方政府潜在的债务风险。就城投公司自身而言,由于自有资金的不足和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如果没有足够的利润中心、长效的融资和偿债机制,将很快面临生存危机。
通过对在同行中具有代表性的南京市城建集团等国内城投公司的调研,更客观、准确了了国内城投公司的融资困境:地方政府的绩效目标完全指引着城投公司的融资工作,地方政府传统的绩效观导致其在城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短期利益最大化,“竭泽而渔”的方式使得城投公司不堪融资重负。而通过向国外地方政府融资经验的学习,以及对国内优秀城投企业的分析,得出要解决城投公司融资存在问题,政府的经济职能转变到位是基础,政府官员科学政绩观的建立和政府绩效考核机制的完善是关键。在此基础上,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技术环境因素将会逐渐成熟,地方政府与城投公司委托代理关系的理顺、城投公司公司治理的完善就是顺势之事。依靠上述条件的具备,城投公司市场化的融资途径和投融资机制的创新才能得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成为可能。本文主要以政府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作为分析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