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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的一方意思表示。简言之,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在规定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时,借鉴了两大法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所确立的原则,将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具体化,分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根本违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五种形态。其中,将属于英美法系制度的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规定在合同法中,属于合同法全新的内容。虽然预期违约中的默示预期违约在合同法中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取舍,但总的来说,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仍不失为成功的立法例。总结合同解除事由的所有立法例及判例可知,单纯的过错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据,以过错作判断因素之一的违约后果具有严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断违约后果是否严重,各国大都以合同订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实现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