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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许多的企业已经不满足于国内市场,纷纷选择走出国门将自身产品推向国际市场,这也带动了我国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信用证作为传统的国际贸易结算工具被企业越来越多的接受和使用。目前,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使用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两个,一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修订本》(简称UCP600),二是2013年国际商会年会上通过的《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745)。相对于UCP600,ISBP745更侧重于对具体实务的细节规范,它是UCP600的重要补充。本文主要对ISBP745关于海上运输单据的相关处理规则进行研究和解读,包括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通过对相关条款的分析,指出了ISBP745的革新价值及对于实务的适用性,明确了在货代提单审核,不可转让海运单收货人及转让证下运输单据发货人填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与改进的方法。同时针对新版本的特点,对于银行及相关从业人员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本文力求通过对新版惯例的深入解读来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进一步推进ISBP745在实务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