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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府行政职能扩张与有限行政资源之间产生的矛盾,使得各国纷纷将具有经营、管理和技术等方面优势的第三方私人主体推向承担规制义务、达成规制目标的前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治理难度在提升、法律控制也愈发复杂,这对国家治理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时,立法者需要使用行政规制、侵权法与第三方行政法义务来共同实现法律实施与规制目标。我国立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第三方行政法义务反映出当前的规制思维正在转变。基于此,本文围绕第三方行政法义务这一主题进行了初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