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标准与专利的融合,本身技术上并不存在障碍,且有利于保持标准的最优性和最新性。但是,专利是法律规定的法定垄断权,本身便赋予专利权人一定的市场力量。标准,又具有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专利与标准的结合,实质上造成标准专利权人强大的市场力量。禁令救济权是保护请求权,在财产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可向有权机关申请救济。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应拥有禁令救济权,标准必要专利权也不例外。然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便倾向实施“偿还战略”和“遏制战略”。如果合法使用标准必要专利权的手段,无法取得预期目的,便会转而借助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手段,其中禁令救济手段便在其中。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救济的法律规制前期,理论界和实务界皆采取民法路径对其进行规制,但是威慑收效甚微,且行为造成的损害影响,并非局限于禁令救济滥用的相对人,还放射至消费者利益,甚至竞争秩序等社会整体利益。鉴于民法路径规制的不足以及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规制路径,便开始向反垄断法规制路径趋近。德国、欧盟都在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时,引入了反垄断抗辩。我国法院审理的“华为诉IDC案”,也引入了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未有效对IDC公司的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进行令人信服界定和说理,且未提出日后相关案件中,界定禁令救济行为构成滥用应考量的因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规定较为粗糙,可操作性差,指导性不强。因此本文着力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反垄断规制研究,以期对以后立法、司法提供可行建议。本文正文部分,由四个部分,有机组成。第一部分,从相关概念界定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切入,逐步引出本文欲进行论述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反垄断规制困境。第二部分,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行为,从反垄断法相关研究范式出发,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行为,得出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当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第三部分,对德国、欧盟和美国等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反垄断规制的司法实践,进行介绍和分析,得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和教训。第四部分,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建议。此部分由三个小部分组成。分别从政策优化、指南细化、制度建设角度,提出知识产权组织优化其知识产权政策与披露政策、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完善其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法院引入反垄断执法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案件处理上的有效协调制度以及统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同登记上网制度,从而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反垄断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