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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经过数年的拓展,也逐步走向了成熟,成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一方面原因是,抵押人在不转移抵押房产占有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或使用房产。此种担保方式既不影响正常生活,融资成本也并没有增加,因此深受借款人的青睐。另一方面,是因为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银行依法享有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正常情况下,房产具有不可移动、不可隐藏、相对保值等特点,除因火灾、水灾、拆迁等特殊原因灭失、毁损情况外,能够较好地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为此,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更倾向于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其目的非常的清楚,即是一旦发生借款人届期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其他提前清收等情形时,银行可以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风险。但是,自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产生后,人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房产抵押贷款中,除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需要重视与规范,法律风险的把控也要被重新审视。经过多年在金融市场的实践经验来看,因为贷前对抵押房产状况审查不严谨,贷中抵押房产共有人发生变化等其他事实变动,贷后抵押权实现遭遇司法执行障碍等各种问题,本该维护正义的担保方式又成为新的法律风险源或陷阱。笔者在广泛借鉴、吸收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房产抵押贷款法律风险进行界定,并且研究房产抵押贷款的特点、类型及成因。另外,总结了西方银行房产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经验,提出了对我国房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防范的立法建议。一是完善法律环境,加强对房产抵押贷款的监管;二是推行房产抵押贷款保险制度;三是银行创新自身处置抵押房产方法;四是对房产抵押设立救济制度。在文章的最后,作者整体进行了结论,阐述了我国银行房产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