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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惩罚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重要制度。虽然该制度目前主要由英美法系国家采纳,但该制度已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受到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并被写进了目前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正草案。然而,当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还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因此,本文尝试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功能、正当性基础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以深化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回应社会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需求。导言部分阐述了本选题的意义与研究的意义,并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现状及不足进行了考察和分析,同时明确了本选题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英国、德国、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适用情况,得出不同法系国家和不同地区对惩罚性赔偿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特点,归纳总结基本适用范围和条件,最后对其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进行了阐述。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从本文的写作逻辑来看,首先,文章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进行一定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尤其是在美国有很长时间的适用历史,并且建立了完备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惩罚性赔偿概念,可以得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含义,进而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联系和区别,对基本含义有较为直观的了解。其次,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和功能进行分析研究。若要分析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需要解决的就是为什么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不是积极在其他领域适用,进而根据知识产权的特性,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文中着力对比我国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指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