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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行使自卫权在1837年“加罗林号事件”中被首次承认合法性,传统国际法认为满足“加罗林原则”中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预先行使自卫权就是合法的。但是二战过后,成立了联合国,建立了集体安全机制,《联合国宪章》更是将国际法带入了现代国际法的大门,国家自古而有的战争权被废除,并建立了“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原则,但是《联合国宪章》却给“武力”开了一扇窗,在第51条确认了国家自卫权的合法地位,自卫权的合法存在成为“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的一个例外,加罗林原则则被国际社会默契的认为是与第51条相辅相成的国际习惯性规定,而同样作为国际习惯法合法存在的预先行使自卫权由于没有被《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而使其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下一直处于争议的地位。对于预先行使自卫权的争议在美国悍然发动伊拉克战争后持续升级,原因是美国在“9·11”事件后一直推行的“先发制人”军事战略,也就是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所宣称的合法依据实际上就是对预先行使自卫权的重新诠释。但是透过分析不难发现,美国的伊拉克战争事实上是一场名副其实的“预防性战争”,美国之所以用“先发制人”这样的字眼诠释预先行使自卫权,无非是为其霸权主义的单边政策寻找合法依据。因此,不能将美国的“先发制人”与预先行使自卫权混为一谈,更不能因为美国以“先发制人”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就彻底的否认预先行使自卫权。随着科技的发展,大量先进的军备武器应运而生,大规模的杀生性武器的存在、恐怖主义的肆虐以及网络战的全面升级等时代背景,都迫切要求预先行使自卫权作为自卫权特例而存在合法性,在非常规战争中要求主权国家在遭受致命打击后再实施自卫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正义的国际法应该充分保障国家行使保卫国家安全的权利,而不是一味的遵循、执行法律的条文,但是和平、发展、人权是新时代国际秩序的基础,主权国家更不能肆意的破坏国际秩序,然而也不能坐视国家安全、国民安全面临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威胁而不顾,对于预先行使自卫权的问题,国际社会也不能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应正式明确其合法地位,并加以严格限制、不断地完善并合理的加以利用。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提到:“法理学认为:当一条规则或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疑义的外壳。只有用服从正义的基本要求来补充法律安排的形式秩序,才能使这个法律制度免于全部或部分崩溃。”核武器的发展以及恐怖主义的扩散是《联合国宪章》制定之时所无法预料的,核武器与恐怖主义的结合所造成的损害更加是致命的,无论是基于国家安全,还是新时代所倡导的人权保护,都不能任由这种打击肆意发生,对主权国家造成毁灭性打击后再要求自卫是更加不现实的,长此下去,博登海默的以上论断也不是没有实现的可能。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合法性、合理性还是必要性,预先行使自卫权都具有可行性,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弊端以及外界因素共同的作用使得其在实践中却充满了非现实性。联合国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在一份“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报告中提到: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对迫在眉睫又没有其他有效应对方法的威胁,一国可以行使自卫权。这份报告明确了预先行使自卫权的合法地位,对集体安全机制下的国际行动未来走向也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对于预先行使自卫权来说,不应该因为它本身的弊端而一味的否定,应该不断加大力量进行管制使之成为更有效的防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