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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增多,居民的理财观念也不断加强。为了使不断增加的闲置资金得到最大增值,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委托理财行列,委托理财已逐步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但是由于理财主体的资格范围、合同性质、保底条款效力以及亏损问题的承担存在争议,定性不确切,造成委托理财纠纷的矛盾多元化,案件规模及数量节节攀升。因此,本文以委托理财合同为对象,通过综合运用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相关理论,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谨慎的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观点。希望在构建我国委托理财相关制度的进程中,发挥自己的微薄之力。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阐述委托理财合同的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研究它所产生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第二部分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从概念入手,对委托理财合同进行准确定义。通过分析其与委托、行纪、信托、借贷、合伙等合同的联系与区别,认为我国委托理财合同应适用无名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是委托理财合同的主体。从机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分别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研究,还着重分析了存在争议的相关主体,认为洗钱的犯罪分子、未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违法入市的银行法人是非法主体,不得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就主体资格方面而言,委托人主体资格应当适当放宽,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承认其委托人的主体资格;鉴于对受托人专业和能力的高要求以及稳定维护金融资产的目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应具备受托人资格。第四部分是保底条款的效力研究。主要有无效说、有效说、有限承认说,得出我们在认定保底条款效力时应当适用有效承认说。有限承认说的适用标准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以及保底利率与同期银行利率的差额控制比。第五部分是从实务出发,研究委托理财合同投资亏损的处理方法。这是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深入研究委托理财合同的实体问题。对亏损的处理,主要从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两方面具体分析:合同有效时的本金、收益支配,受托人报酬的支付以及责任认定和承担;当合同无效时,主要从亏损与合同无效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为研究点。通过理论与实务的结合研究,能够更好的发挥委托理财这种新兴的投资手段,促进经济市场的长期、稳定、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