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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亦可称为“不当出生”,是指在产前检查或产前遗传咨询过程中,因医生的过失,未能检测或诊断出胎儿的先天残疾,或者虽检测出胎儿异常,却疏忽大意没有告知孕妇做进一步检查,向父母提供了错误或者不准确的信息,基于对医疗机构的信任,父母以为胎儿是健康的而未堕胎,使有先天缺陷的孩子出生。本文探讨的是“错误出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问题,对缺陷儿的错误出生给其父母带来的巨大经济负担和严重的精神痛苦进行法律救济地探讨。本文认为法院应支持该类诉讼的提起,应当看到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父母所遭受的实际损害,应严格从法律构成上分析责任的成立与否,不应过多考虑法律之外的诸多因素,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救济。引言部分,引用一则案例,一方面使读者对“错误出生”案件有感性的认识,另一方面通过分析,介绍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错误出生”的一般理论。介绍了“错误出生”的起源、概念,同时对“错误”二字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本文认为在“错误出生”案件中,真正错误的不是孩子的出生本身,而是医疗机构的过失诊疗行为。此外还将“错误出生”与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第二部分阐明了“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认为“错误出生”案件中,父母可以基于违约和侵权两种不同的请求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构成请求权的竞合。但由于在请求权主体及损害赔偿范围上的差异,笔者认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对其更为有利。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错误出生”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错误出生”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诊疗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构成。由于医疗机构违反了产前检查、产前诊断、告知说明并提出终止妊娠医学意见这三项注意义务使得父母失去终止妊娠的机会,导致缺陷儿的出生,父母必须承担巨大的经济负担、承受严重的精神痛苦,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成立因果关系,原告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医疗机构在“错误出生”案件中也存在相应的免责事由。第四部分提出了“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建议。本文认为,“错误出生”之诉的请求权主体不仅包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残疾儿之母亲,还应包括残疾儿之父亲,父亲如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其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同样得到救济。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本文认为应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又包括继续妊娠导致的财产损失、为治疗残疾而支付的医疗费、对残疾儿的护理费、与残疾有关的残疾用具费、特殊的教育费用。一般抚养费不应得到救济,但是相较于健康小孩多出来的那部分抚养费应该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