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争议的救济途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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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一直是行政法关注的重点内容。随着我国新《公务员法》的颁布,我国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机制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相比之前单一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制,现在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基本建立。但是,目前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制仍然是有待改进的。公务员录用工作是国家录取公务员的重要步骤,公务员录用的整个过程,都应该重视“公务员”这个群体的权利。近些年以来,公务员录用争议案件层出不穷,公务员录用争议权利救济机制得不到很好地落实。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我国相关机关部门没有将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到位,因此,产生了这些录用争议案件。公务员不予录用和取消录用争议的救济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录用争议问题,但是效果不显著。公务员不予录用的救济机制看似全面,但是缺乏实效性作用。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公务员的救济制度产生了一定影响。该理论认为公务员被取消录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因此公务员遇到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不能寻求司法的救济方式。这种传统的理论显然是不利于公务员的权利保护。公务员录用争议的救济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大多数公务员开始寻求来自第三方的权利保护,获得诉讼的救济方式,从而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公务员的权利。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重点讨论公务员录用的权利救济。首先阐释公务员录用争议救济的基本理论与规范;其次,就公务员录用争议救济途径的缺失进行分析,这部分主要从公务员不予录用和取消录用的界限划分以及二者存在的制度界限不明确、法定救济途径不完善等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就公务员录用争议救济途径的完善措施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厘清公务员不予录用和取消录用的概念;第二:明确公务员不予录用的救济途径;第三:建构取消录用的全面救济途径。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希望可以为完善公务员录用争议的救济途径尽一点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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