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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之后,随着清政府矿禁政策的松弛,内蒙古地区的金银诸矿也逐渐被开采。特别是清末新政时期,随着清朝对蒙政策的完全松弛,内蒙古地区出现了大量的矿厂,这里不仅有官办、商办的矿厂,还有华洋合办及蒙旗王公自办的矿厂。其中,蒙旗王公自办的矿厂由于清朝矿章的不完善、资金不足、技术落后、管理不善及利益矛盾等原因成功者甚少。而华洋合办的矿厂,因其招集洋股或借用洋款等办法容易引起中外交涉,因而被政府准许正式开采者也甚少。清政府面对矿章的不完善及蒙旗矿务问题的频繁发生,曾准许地方官员制定地方性矿章,但仍未能全面解决矿务问题。本文所述敖汉旗、喀喇沁右旗等蒙旗的例子很好地说明了这一问题。 民国政府针对清末民初蒙旗矿务问题的频繁发生及蒙旗王公以矿产抵押借款等事宜,在民国十年(1921年)制定了《蒙旗地内办矿暂行简章》。该章程的制定虽未能完全避免蒙旗矿务问题的发生,但对内蒙古地区矿务走向规范化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了清末民初的矿业政策及内蒙古地区矿产开采情况。第二章对敖汉旗矿产开采当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试图探寻民国政府对蒙政策在矿业领域上的体现。第三章论述了清末新政时期喀喇沁右旗及民初翁牛特旗矿产开采情况,并探讨其失败的原因。第四章对民国政府制定《蒙旗地内办矿暂行简章》的原因及其内容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