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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步建立时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保证经济秩序良好运行和各项经济活动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制和禁止,已经在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中发挥着保障作用。然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经济活动呈现出新的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内容、一般条款规定、主体范围、法律责任界定及其法律效力等方面很难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已经无法对众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良好的约束和监管效果,其日益显露出的立法缺陷和问题已经得到了政府、社会和民众的持续关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二十余年来首次大篇幅修订,由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法虽然进行了大的调整,如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原则、补充了关于混淆行为的认定规则、重新界定了关于商业贿赂的认定规则、完善了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规则、修改了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规则、修正了关于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微调了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新增了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删除了五种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加大了不正当竞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强化了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等等,但仍存在旧法中相关缺陷或问题。本文选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研究对象,对其立法现状、缺陷和完善对策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以期为我国建立健全适应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些许对策建议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