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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的作用在于一方面扩大市场主体融通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在于充分发挥动产的使用效能,使得动产抵押人能够同时利用动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我国在1995年通过《担保法》引入了动产抵押制度,并在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中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然而对于动产抵押如何进行有效的公示,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能够妥善安排,以致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冲突。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对我国动产抵押公示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一部分:介绍了动产抵押制度的基本知识,对动产抵押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梳理,着重分析了动产抵押制度的功能以及在适用中的困境。第二部分:对动产抵押公示的方法进行了分析,并对登记对抗主义进行了重点的论述。明确了动产抵押权在登记和未登记两种情况之下的效力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分析,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如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客体不明确等。第四部分:综合前文分析,通过比较法的分析和借鉴,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实际状况,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