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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新闻官司不断增加,而在这些新闻官司中,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占了绝大多数。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为我国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名誉权的重要性体现在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使人们免受精神痛苦,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传播手段日新月异,名誉权和其他人格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对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成为民法中的重要任务。 但是,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及新闻侵权法,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规定过于狭隘,现阶段法院判案的依据主要还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这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带来一定影响,不断面临新情况的挑战。新闻报道中侵害名誉权主要涉及到保护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公民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因此,如何平衡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就成为新闻报道名誉权保护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新闻、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及新闻侵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在简要介绍名誉及名誉权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名誉权法律保护的现状。第三部分则结合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及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自身特点,详细分析了新闻侵害名誉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即: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有过错。第四部分从分析各国新闻侵权责任主体范围的规定入手,论述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主体及其承担方式,并对责任主体的抗辩事由予以说明。第五部分则是对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提出的一些立法建议,即对国家工作人员引入“实际上的恶意”以对新闻机构予以倾斜保护、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建立恶意不实诉讼赔偿机制以减少不必要的新闻侵权诉讼,及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中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众多不确定因素予以自由裁量,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名誉权构成要件过错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