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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是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基础,合理、善意地信任他人的允诺或者相信某法律行为成立或有效而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事实。信赖利益通常是信赖人的既有利益,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因法律行为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损害的善意无过失之信赖人,有权请求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本文深入探讨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其请求权的性质和消灭时效,分析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方法、赔偿范围及其限制,并对健全、完善我国有关立法提出了建议。笔者认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是与违约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及无因管理责任并列的第五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性质上是法定之债;我国立法上应当确认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代替缔约过失责任,以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为核心和一般法律原则,建立、完善我国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六节内容: 第一节,探讨了信赖和信赖利益的含义及信赖的法理价值,指出信赖是合同具有执行力的根据,是契约责任扩张的源泉,信赖利益通常是信赖人的既有利益,信赖利益的保护手段具有补偿性和预防性特征。 第二节,通过比较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和英美法系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理论,得出结论:信赖利益损失的法律救济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和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两种基本手段。 第三节,探讨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 第四节,分析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方法、赔偿范围及其限制。笔者认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赔偿非财产损害,具体确定赔偿范围时应适用“过失相抵”,而且不应以期待利益为限。 第五节,论述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和消灭时效。笔者认为,在性质上,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而直接规定的特种请求权。 第六节,论述了立法确认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意义和可行性,为健全、完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