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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历来就是一个常见多发的犯罪,自79年刑法颁布以来,学者们就对其展开了广泛的研究。经过学者们的不断努力,在故意伤害罪的一些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在有些问题上至今仍存在着诸多的争议,特别集中在有关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方面。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故意伤害罪呈现出犯罪方式的复杂化、伤害个案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传统刑法理论上“伤害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已经表现出不适应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造成审判人员在一些伤害个案的定性上无所适从,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对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全文约三万一千字,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伤害行为的界定。首先,对“伤害”的含义进行了辨析,无论国外刑法理论还是我国刑法理论对于“伤害”的含义都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我国刑法理论关于“伤害”的含义,有生理机能损害说、身体完整性损害说以及折中说三种学说,其中“生理机能损害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学说对于“伤害”含义的界定都显得过于狭窄,不能包容现实生活中所有的伤害行为,不能适应惩治伤害犯罪的需要。因而对于“伤害”的含义应该借鉴德国的刑法,将“伤害”解释为损害他人生理机能或者造成他人健康状态恶化的行为。其次,阐述了伤害行为非法性的性质。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的特征,如果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那么此行为就不是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实施正当行为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最后,将伤害行为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进行界定,通过对二者的性质、造成的结果以及主观内容的比较,进一步对伤害行为进行界定,避免司法实践中错把违法行为当做犯罪行为处理。第二部分,伤害行为的方式。首先,对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行为的方式进行界定,伤害行为既可以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如果以不作为方式实施,需要以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健康负有保护义务为前提。伤害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暴力有形的方式,也包括非暴力无形的方式,总之,只要符合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的特征,不管行为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次,对司法实践中出现认定困难的两种特殊方式的伤害行为进行分析,对于传播病毒方式的伤害行为应根据传染病治愈与否分别定性为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对于精神刺激方式的精神伤害行为,从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出发,鉴于现代社会中直接精神伤害行为愈演愈烈的趋势,以及其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应将造成一定危害程度的精神伤害行为纳入故意伤害罪的范畴。第三部分,伤害行为侵犯的对象。首先,伤害行为的侵犯对象是他人,他人包含以下两层意思:一是指伤害的行为对象不是行为人自身,二是指伤害的行为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与此对应的是自伤身体,一般不构成犯罪,只有在为了损害社会利益伤害自身时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关于伤害胎儿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理论上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见解。其次,结合伤害行为侵犯对象的问题,对伤害胎儿的行为进行分析,理论上关于此问题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增设恶意伤害胎儿罪说,前两种观点都是采用削足适履的方法从现有制度去寻找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处理方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于伤害胎儿的行为,只有在法律上承认胎儿特殊的法律地位,进行相应的立法,才能从实质上解决问题。第四部分,基于同意的伤害行为。这部分重点探讨了基于同意的伤害即被害人承诺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的问题,在对被害人承诺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国家以及我国台湾与澳门地区的刑法规定,对目前学界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和论证,认为应以身体的伤害程度作为被害人承诺的界限,从而在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之间寻找一个较合适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