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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冲突的激烈程度还是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负面影响来看,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都具标本意义。它已突破了“日常抵抗”、“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的范畴,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向。如果认为,民众在政府处置“李树芬溺亡”过程的不满最终导致了“瓮安事件”的发生,而忽视了背后的群体或社会心理基础,显然过于简单,对深刻认识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害无益。就“瓮安事件”的演变过程来说,民众的“不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微观层面,以“李树芬之死”和“李秀忠被打”为载体,在几个关键环节“不满”得以放大;二是中观层面,就是在瓮安这个特定的地域,普通民众明显郁积着对当地政府的“不满”,从中可以看到"6-28"事件发生的群体心理基础;三是宏观层面,指跳出瓮安乃至贵州范围放眼全国,瓮安民众对一些普遍性问题和不良社会现象的“不满”,从中可以感受到“瓮安事件”发生的社会心理基础。与“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不同,从严格意义上讲,“瓮安事件”属于“基于不满宣泄的集群行为”,即:由不特定多数人临时聚集形成的偶合群体,因偶发事件刺激而实施的没有法律依据、重在发泄不满的体制外活动。其主要特征为:(1)行为主体为“不特定的多数人”;(2)行为本身具有高度自发性;(3)行为的驱动力为不满情绪;(4)行为方式容易失控而呈现暴力化倾向。在“瓮安事件”这类“基于不满宣泄的集群行为”中,很难说暴力活动的参与者在具体情境下产生了“挫折感”,他们专门针对党政机关的打砸抢烧活动更多地是发泄由社会现实问题引发的不满和怨恨。这种“不满”超越了个人在特定情形下的挫伤,具有广泛的群体或社会心理基础,在一些“偶发个案”或“日常纠纷”刺激下民众的不满得以集中宣泄和释放。因此,用“不满—刺激—攻击”来描述“瓮安事件”的发生机制,更为准确、细致和全面。仔细考察近些年来中国发生的典型群体性事件,尤其是“瓮安事件”这种带有“标本意义”的暴力事件,可以发现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一)在实施主体上,从“特定群体”到“不特定多数人”;(二)在发生地域上,从“村落乡镇”到“城市社区”;(三)在诉求目标上,从“利益表达”到“不满宣泄”;(四)在动力机制上,从“压迫—反应”到“不满—刺激—攻击”;(五)在策略技术上,从“依法抗争”到“暴力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