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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国内外的立法例及理论研究现状,关于正犯,有单一的正犯体系和正犯与共犯区分的体系。笔者站在正犯与共犯相区分的立场上,在文章的第二部分对正犯的概念作出界定,认为正犯的概念和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在本部分,笔者在对各国的立法例及有关学说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正犯是指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并对正犯与实行犯、正犯与主犯的关系进行简要分析。
文章第三部分分别从立法和理论学说两个层面论述正犯在国内外刑法学界的具体分类,并在对这些立法和学说进行详细的评析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正犯的分类应依据正犯的性质,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环境,更好地为理论和实践服务。根据实行行为主体的单复将正犯分为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以行为人是否亲自直接实行犯罪构成要件实行行为为标准,将正犯分为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根据行为人亲自实行是否必要将正犯分为间接正犯与亲手犯。
文章第四部分对国内外正犯的分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归纳、比较和分析,认为值得借鉴的正犯类别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原始共同正犯与承继共同正犯、分担共同正犯与并进共同正犯、累积共同正犯与择一共同正犯。其中,从刑事责任原则、未完成形态及身份犯这三个方面来分析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分类的意义,并揭示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因为是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通过分析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实行行为构造的不同,从实行行为的着手时间和终了时间、未完成形态及于亲手犯的关系来分析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分类的意义,这既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
文章最后重点探讨共谋共同正犯、过失共同正犯是否有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共谋共同正犯是德、日正犯兼具定罪与量刑双重功能的畸形产物,是刑法理论向现实的妥协与让步。在我国,正犯仅具有定罪功能,因此,没有引入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必要性。是否有必要将过失共同犯罪的情形作为共同犯罪处理是共同过失正犯是否应当存在的基础,在此,笔者分析了学者之间的争论,认为在我国过失共同正犯没有存在的必要,并对过失竞合、过失混同、监督过失进行了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