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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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现代刑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保障人权,而保障人权的最基本要求是实行罪刑法定,防止罪刑擅断。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是犯罪、对某种犯罪处以何种刑罚,刑法必须事先明确予以规定,法官依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但由于刑法文本是由语言构成的,语言本身具有多义性、模糊性,加之社会情势的多变性和不可预测性,刑法适用时必须解释。然而,应当如何解释刑法,则形成了多种解释理论,有的理论甚至尖锐对立。如关于解释的主体形成了以法官或法律精英的解释为准的精英理论与以公众的理解为准的大众化理论;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形成了固守规则字面含义的形式解释论与探求刑法文本的实质与精神的实质解释论;特别是关于公众通过媒体表达对案件的看法与意见,到底是民众的正当权利还是民众干扰司法,也形成了尖锐对立的观点;等等。不同的解释理论其理念、视角、框架与方法不同,决定了解释结果具有差异性。而由于刑法的不同解释关涉着公民个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关涉着公民的痛苦和死亡,因此,确立正确的解释理念,构建科学的解释理论,是刑法解释与适用的核心与基础。基于这一逻辑理路,尽管刑法解释理论众多且研究深入,但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该文引入库恩的范式理论,对现有刑法解释理论进行归类分析,倡导人本主义的刑法解释范式。该论文除绪言外,共分五章。绪论。绪论部分主要根据范式概念,对刑法解释理论进行分类,阐明研究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的必要性。范式是托马斯·库恩在其经典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所提出的概念。从广义上理解,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所假定、接受和采用的基本信念、概念、模式、理论框架、价值取向和研究方法,特定的范式可以理解为一种理论框架,“科学革命”的实质,就是“范式转换”,由一个新的范式代替原有的范式。根据库恩的范式理论,刑法解释理论也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的解释范式,一是规则主义解释范式,二是人本主义解释范式。规则主义解释范式是指奉行规则主义,严格按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而无视刑法解释的目标与结果的一种解释理论。而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则是指以人本主义为理念,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与最终目标,注重刑法解释的目标与结果,强调刑法解释必须保障人权、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使刑法的解释结果符合民众的基本情感的一种刑法解释理论。我国当代的刑法解释范式,总体上属于规则主义的刑法解释范式,由于规则主义刑法解释的诸多弊端,致使刑事司法中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法官的解释与判决存在对立与冲突,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与社会的和谐,因而有必要引入新的刑法解释范式,即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第一章,人本主义刑法解释的特点及源流。人本主义是与科学主义相对的一种西方哲学思潮,其核心内容表现为:作为一种元价值,人是主体与目的,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一切从人出发,一切活动为了人。马克思主义在批判了费尔巴哈的抽象人的基础上,建立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本学。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关于人全面发展的理论,吸收我国传统文化的人本思想精华,将当代西方哲学中的人本主义思想精炼为中国语境中的“以人为本”。而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的基本特点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理念;以理解人本身作为刑法解释的视角;将主观因素纳入解释的框架;承认刑法解释的主体性和主体间性;引入新的解释方法。总之,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实质上是一个比规则主义刑法解释范式更宏大更科学的一个范式。人本主义作为一种思潮,虽然是近现代才出现的,但人本主义思想的萌芽及发展却是随着人类历史而产生与发展。而基于人本主义理念的刑法解释,可以说,也是随刑法及刑法解释的产生与发展而发展,并且与规则主义刑法解释范式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第二章,人本主义刑法解释的理念与视角。本章主要针对规则主义解释强调规则至上的公平正义理念的缺陷,人本主义解释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从人本身的角度理解刑法,刑法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保证人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人本主义理念下的刑法解释,不仅关注规则本身,还要关注规则的最终目的与后果。根据人本主义解释的理念,尊重人性成为刑法解释的基本要求,保障人权是刑法解释的现代价值目标,满足人的需要是刑法解释的基本功能。确立人本主义的解释理念与视角,具有特殊的优势:明确了刑法解释的最终目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解决了刑法解释中知识来源的问题,即人的知识既有科学知识又有如审美、道德等人本范畴的知识;并且可以实现法理与情理的融合,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体现刑法解释的人文关怀价值理念。第三章,人本主义刑法解释的主体。根据以人为本的理念对规则主义消解主体的原因及缺陷进行分析后认为,刑法解释不仅具有主体性,还具有主体间性,应当将解释主体纳入解释框架。在刑法解释中确立解释主体的地位,不仅对完善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有意义,而且明确承认解释的主体间性对司法的影响,具有实践意义。刑法解释的主体包括立法者(刑法文本的作者)、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社会公众,由于不同解释主体的社会角色的差异对刑法解释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出现解释的分歧,因此,不同的解释者之间应当进行有效互动,调整各自的解释视域,如司法人员应当从普通公众的立场出发,依据常识、常理、常情解释刑法,从而实现与公众视域的融合。第四章,人本主义刑法解释的标准。本章根据人本主义的基本观点,分析了规则主义的原意说和客观意思说两种标准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刑法解释的标准是解释主体间的共识。这一标准不仅是刑法解释的主体间性的必然要求,更有深刻的哲学与法理基础,刑法是由语言表达的,而语言是人们交往的工具,语言的意义是共识的结果;刑法作为调整人们之间行为的规范,其内容也是社会成员的共识。刑法解释以共识为标准,确立了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化解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与公众的分歧与冲突;限制法官的任意解释;解决了刑法解释理论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刑法解释的共识可以分为关于事实认定的共识、关于价值判断的共识、关于行为后果判断的共识及关于解释目标的共识四种类型,事实上对刑法的解释要在上述四个方面都达成共识是极少的情况,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共识,罗尔斯的“重叠共识”论与“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两种共识观,对刑法解释共识标准的理论有重要启示。第五章,人本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本章在超越规则主义所坚持的逻辑实证主义解释观的基础上,从语义-语形维度转向语义-语用维度内,提出人本主义解释的四种方法,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社会学解释及对话协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社会学解释方法属于文本解释方法,体现刑法解释的主体性,而对话协商方法是实现共识的方法,体现的是刑法解释的主体间性。文义解释方法是解释的基础方法,文义是解释的基础,但不是解释的边界。体系解释是指根据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的要求阐明某个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确定含义的方法。社会学解释是指综合社会多种因素权衡刑法解释社会效果的一种解释方法。对话协商方法是指解释者之间就各自对刑法文本的理解与解释进行对话交流,增加彼此间的理解,消除解释的分歧,从而实现共识的方法。对话协商的渠道有制度化与非制度化两种,而典型的制度化对话协商方式有协商性司法制度、陪审制等直接对话模式与判决说理等间接对话协商模式,并主张我国应当加强对话协商的制度化建设,保障人本主义刑法解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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