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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是近几十年才发展起来的一个刑法概念,由于形成时间晚、发展时间较短和涵盖范围广等原因,被害人过错至今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本文尝试从事实之中的被害人过错怎么转化为规范之中的被害人过错这个角度去分析被害人过错理论。第一部分首先对被害人、被害人过错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概念的界定是表明自己研究范围的一种方式。在之前的关于被害人过错研究中,笔者发现,不同学者因为研究范围的不同而导致对被害人过错的定位产生较大的分歧。故,笔者首先将自己要进行的研究范围予以澄清,这样也可以避免产生上述类似矛盾。其次,在界定被害人过错的概念之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了被害人过错的成立要件,以便细化被害人过错的成立标准。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将事实之中的被害人过错转化为规范之中的被害人过错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提出了推动完整的刑法学体系建立以及刑法对第一性法律关系的维护等观点。然后,本文将被害人过错制度与我国法律中已存的过失相抵、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因果关系等制度相比较,论证了将被害人过错纳入到规范之中的可能性。并为提出自己的观点做好铺垫。第三部分是本篇文章较为核心的一部分。本部分以被害人过错的分类为切入点,分析了规范之中的被害人过错的问题。通过反思之前学者对被害人过错的分类,本文提出以被害人过错作用的对象不同将被害人过错划分为作用于危害后果的被害人过错和作用于犯罪分子主观方面的被害人过错。进而提出作用于危害结果的被害人过错可以影响到量刑甚至是定罪,而作用于犯罪人主观方面的被害人过错只能是影响犯罪人的刑罚幅度;第四部分列举了事实之中的被害人过错转化为规范之中的被害人过错面临的诸多困境,深刻剖析被害人过错规范化的种种障碍。此处的种种困境的展示也为下一步反驳单纯的将被害人过错法定化的观点做好铺垫。第五部分是本文另一较为核心的部分。此部分是对事实之中的被害人过错转化为规范之中的被害人过错的路径的探讨。首先笔者对之前将被害人过错转化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和构筑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三元结构模式两个路径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解决路径:在以犯罪人为中心的三元结构模式中逐步完善被害人过错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