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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综观司法独立原则提出和发展的历史轨迹,并结合目前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标准和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司法独立的涵义可概括为: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仅服从法律,而不受外来干涉。 我国法律对司法独立原则也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在此以前或以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法官法等,都确立了司法独立这一基本原则。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受到干扰的现象比较严重。司法领域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是非常不健全的。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如何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在明确了“司法即审判,司法权即审判权,司法独立即审判独立”这一理论前提的基础上,揭示了司法独立的涵义,在理论上分析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权力都不应属于司法权。文章论证了中国可以实行司法独立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提出“司法独立”不姓“资”,社会主义中国也可以实行司法独立。本文分析了中国司法独立发展的现状及其与西方通行的司法独立的异同,重点分析了目前中国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但更多的是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现在通行的是一种党委领导、人大和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指导、政府管理人财物的司法体制。法院在财政、人事等方面没有独立的权力,决定了审判独立很难真正贯彻。本文最后对如何构建中国健全的司法独立提出了几点想法,明确了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司法不仅仅是一个司法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文化问题,这就决定了中国构建健全的司法独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完善司法独立所要求的执法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