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何为隐私权,在何种程度上属于对隐私权的侵害,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国内外的法学家。隐私权的概念源于美国,从法律意义上讲,一般认为来自19世纪Warren和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发表的“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1939年出版的《侵权法重述》一书对隐私权做出了明确的保护,这也是美国侵权法上正式确立关于隐私权的保护。至此,美国法上通过判例学说已经发展出了侵权法以及宪法上的隐私权。在英国,至今仍然不承认隐私权。尽管有学者尝试要求法官创设一个保护个人的隐私不受侵犯的行为,但是均已失败。一般认为,《欧洲人权公约》与《英国人权法》进一步使英国承认了一般隐私权。英国隐私权的发展是以不断渐增的方式,通过学说判例扩大隐私权的保护。联邦法院对一般人格权确认之后,隐私权也通过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得到了保护。 言论自由的概念具有多层次的含义,同时也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它是关于人们在言论活动中所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的术语。国内外学者对于言论自由的内涵界定不一,多有争论,国家之间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也是不尽相同。隐私权从其权利本质上讲就是要研究言论自由,所以言论自由的内涵与外延也决定了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的区别标准的设定。 各个国家在协调言论自由与隐私权时,所采取的的区分标准并不一样,具有差异性,主要是基于各个国家文化制度多种因素的影响,因为对于隐私权、言论自由概念的界定不同,保护的范围也不一样,国家之间的做法也就不同。只有建立明确的区分标准,才能够较为明确的判定何种情况下属于对隐私权的侵害,在何种情况下又应当保护言论自由权而免受隐私权的侵害。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隐私权的扩张有其必然性,那么隐私权的扩张是否会侵害到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呢?过多的保障隐私权是否会缩减公民言论自由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公民的隐私权重要还是言论自由重要呢?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看似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实则在两种权利冲突的背后是公权与私权、权力与权利的矛盾解决。公共言论自由作为不可削减的权利,建立在社会成员、法律上平等的自由人所规定的契约之上,是从公共问题应决定于普遍性投票这一基本契约推到而来的这种契约是公民的自由同时也是公民责任的来源,这种契约就要求人们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